什么是“非正常死亡”?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发文明确过定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那么,如何理解"非正常死亡"?什么情况下属于"非正常死亡"?
我在我建立的13个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学习交流群中,问了上面这两个问题。
有人非常认真地在群里进行回答,认为以下情形算"非正常死亡":
非自然死亡;非疾病自身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死亡;被暴力殴打致死;中毒、自杀; 车祸;外伤、天灾;地震,洪水,雷劈……
也有人私信我:
主观有恶意,人为干预,造成死亡的发生或促进了死亡提早出现。
还有人,只是对我提出的问题给我点了几个赞。
我还特地@了某个医院急诊科的一名主任,想听听急诊科的看法。
他回答如下:
我平时要求他们出120去现场的时候,如果那个死者没有基础病,年纪又不大,我都会认为非正常死亡,建议先报警让法医来看看,法医排除他杀或者其他情况,我们才出具死亡证明
那些车祸跳楼服毒之类那肯定算。有些看不出来痕迹或者当时不能判断的,我认为都是
其实,我一开始对什么是"非正常死亡"也是比较困惑的,我查了我手上的两本法医学教科书,里面没有答案。
再用Kimi、秘塔AI搜索、百度和bing进行了检索,虽然这些工具都给出了"非正常死亡"的定义,但这些定义都没有权威的来源。
考虑到要更好地向医务人员解释什么情况下要履行《医师法》中强制报告义务,我认为仅凭这些解释是不够的。
于是,我继续检索。最后,我竟然发现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2014年就联合发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通知,而这通知的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的"填写说明"就对"非正常死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为便于记忆,特制作思维导图:
问题来了,什么是"非正常死亡"弄明白了,但"有关规定"有哪些?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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