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修改更正制度
病历资料修改更正制度
各科室:
根据《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病历资料修改更正制度。
一、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患者有义务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病历资料中的患者自述部分,应由病史陈述者注明"本人确认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签字确认,留作证据。
二、因医方因素对已查阅复制封存的运行病历以及归档病案的修改,应由申请医师填写《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医方版),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将盖章后的《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医方版)一份纳入病历存档,另一份交由申请医师。
三、非医方因素导致的病历修改,仅可申请患者自述部分的修改,并应首先查看修改内容是否与诊疗相矛盾,由科室主任审核把关。若可能造成诊疗过错,则无法修改。若不影响正常诊疗,则应由医师协助填写《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患方版),患方人员签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将盖章后的《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患方版)一份及患方相关证明材料纳入病历存档,另一份交由患方作为病历资料更正的证明。
非医方因素,医方记录部分不予修改。
四、患方签字确认的病历资料,如知情同意书、入院记录、病情告知书、重要的医患沟通记录等,不可修改。
五、医院信息部门应确保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运行状态下的电子病历可直接在系统中修改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医院信息部门应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归档状态下的电子病历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申请医师应根据医方或患方原因出具《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申请医师交由信息部门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六、归档病案患者身份信息的修改,应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出具书面申请,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由医师协助填写《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患方版),患方人员签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将盖章后的《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患方版)一份及患方相关证明材料纳入病历存档,另一份交由患方作为病历资料更正的证明。
此外,因同音字笔误的应出具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因曾用名、小名、笔名等相关原因的,除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出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七、本制度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制度不符的相关制度流程自动作废,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1、病历复制与查阅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模板
2、《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医方版)
3、《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患方版)
医院 2024年 月 日
附件1: 病历复制与查阅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患者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患者)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受托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事项及权限:
本人 ,因 ,无法亲自处理与本人医疗相关的事宜,特此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处理以下医疗相关事务:
病历资料:有权查阅、复印、修改、更正、封存我的病历资料及其他相关医疗文件。
其他事项: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本人在此期间恢复行为能力或特别指定新的代理人,本委托书自动失效。若因医疗过程需要延长委托期限,需另行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更新本委托书。
特别声明:
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上述委托内容,确认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本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感谢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办主任樊荣老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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