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行政处罚小数据报告
深圳这间医院很悲催,深圳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的46号、47号和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针对这间医院作出的,每次行政处罚均罚款10万元,即三次共罚了30万元,原因都是这间医院被认定存在过度医疗或医疗欺诈行为(或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同时存在)。昨天有患方咨询医疗纠纷案件,提及医院在过度检查或过度医疗的问题。日常咨询中,也有非常多的患方会提及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或过度医疗的问题。为此,笔者做了现在这《过度医疗行政处罚小数据报告》。
至于为什么本文叫"小数据报告",因为能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不多。笔者以"过度医疗"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发现行政处罚案例有188宗,其中医保局处罚的有129宗,公安局(实际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1宗,城管执法局处罚的有3宗(均为医保违规),原卫计委(局)和卫健委(局)处罚的共31宗。由于公示的涉及医保违规的过度医疗行政处罚案例上看不到具体的违法行为和类型,本文不作分析。原卫计委(局)和卫健委(局)处罚的31宗,重复的有4宗(威科先行收录时重复的原因),还有2宗行政处罚和过度医疗无关,予以剔除。即总样本量为25宗,所以,本文真的是一份"小数据报告"。
针对小样本,分析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的原因:
1.多以患者投诉举报为主。
2.偶有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例。
(监督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开展项目较多、费用较高的物理治疗的情况,现场提取9名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委托医师协会对上述9名患者的诊疗过程进行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认定)
(市卫计委涉黑涉恶线索查办移交线索后查处)
二、认定过度医疗的程序:
1.组织、委托第三方对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进行评查、认定。
如深圳地区多委托深圳市医师协会对诊疗过程进行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认定,医师协会出具《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认定意见书》予以认定。
珠海地区针对皮肤科的诊疗问题组织珠海市皮肤病性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对该起诊疗行为进行评查。2.卫生行政部门直接依据诊疗规范予以认定。
三、过度医疗的后果:
多对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从几千到十几万不等。珠海地区除了处罚医疗机构,还处罚医师个人。
四、过度医疗的公私之分:
25宗行政处罚中,只有2宗处罚对象是公立医院,其余均为民营医疗机构。
五、过度医疗的地区构成:
广东地区的案例最多,25宗行政处罚中,18宗是广东地区的,其他地区的只有7宗。其中深圳地区的有15宗,珠海地区的2宗,东莞地区的1宗。
六、过度医疗的具体情形列举:
1.将患者普通宫颈炎症夸大为宫颈糜烂,需要手术,进行过度医疗。
2.治疗尖锐湿疣实施的诊疗方式与权威性临床诊疗指南有较大不同。
3.静脉麻醉下行宫颈多点活检+宫颈管搔刮术。
4.患者宫内早孕终止妊娠,无其他特殊病情,收住院2天不符合诊疗规范,患者人流术后使用克林霉素静脉滴注,不符合诊疗规范。
5.其他的从行政处罚案例不能看出具体情形。
七、过度医疗的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
第八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导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或者治疗。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或者限制开展部分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略)。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以上,仅为知医团队的观点,仅供参考,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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