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完善医药集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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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集采)机制。该通知推动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更规范地执行集采采购与使用要求,提升集采改革效果,使更多患者受益。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 规范集采执行,确保药品耗材顺利进院:各地医保部门需在集采中选结果发布后第三个月起,开展对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的检查与排查。政策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集采进程,方便患者购买中选药品。

  2. 提升使用管理,推动药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须建立完善的内部考核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并利用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处方点评环节对集采药品的使用监管,防止医生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过度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

  3. 推动结余留用,激励医疗机构规范采购:明确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政策,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实际采购量和医疗机构报量情况,拨付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4. 强化监测与考核,确保政策落地:中选药品和耗材必须在各省级集采平台挂网并调整价格,非中选产品若超过政策规定价格,将面临暂停采购或撤网等严厉措施。医保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对集采药品的采购进度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临床需求变化的药品、短缺药和急抢救药等特殊情况,考核方式将适当灵活调整。当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时,可转而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的结余留用政策。

  5. 协同监管,强化行业综合治理:各地应建立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通过省级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及中选企业的协作,及时解决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等问题。对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将采取教育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审计和纪检部门处理。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促进集采改革顺利实施:各地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需加强集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求说明结余留用政策的逻辑内涵、测算方式、考核要求、资金用途等。要求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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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采,药品,机构,医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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